一、斯里兰卡商标异议受理机构
斯里兰卡商标异议的官方受理机构为国家知识产权局(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NIPO)下属的商标注册处(Trademarks Registry)。该机构负责商标申请的审查、公告发布及异议案件的形式审查。若异议进入实质性审理阶段,案件可能由商标注册处审查官或**科伦坡商业高等法院(Commercial High Court of Colombo)**负责裁决,具体取决于异议复杂程度及当事人选择的法律程序。
二、斯里兰卡商标异议提出时机
异议提出的法定期限为商标初审公告后的3个月(自公告发布日计算)。在此期间,任何利害关系人(包括在先商标权人、商业竞争者等)均可提交异议。若逾期未提出,商标将自动进入注册程序,异议权视为放弃。
三、斯里兰卡商标异议申请依据
异议申请需基于《斯里兰卡知识产权法》(No. 36 of 2003)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理由:
1、在先权利冲突: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方已在斯里兰卡注册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被异议商标侵犯异议方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权益(需提供国际或本地知名度证据)。
2、缺乏显著性:商标为通用名称、描述性术语或缺乏固有识别性(如"Ceylon Tea"用于茶叶产品)。
3、恶意注册:申请人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使用商标仍进行抢注。
4、违反公序良俗:商标包含误导性信息(如虚假地理标志)、宗教敏感内容或违背社会道德。
5、代理人或代表未经授权注册:代理人擅自以自身名义注册委托人商标。
四、斯里兰卡商标异议流程
异议程序遵循以下步骤(依据《知识产权法》第103-10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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