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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议定书》
在这之前先来了解一下相关的协议,根据《华沙公约》和《修订 1929 年华沙公约的议定书》(海牙议定书)中第十一条规定:在载运登记的行李和载运货物时,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公斤二百五十法郎为限,除非旅客或托运人在交运包件时,曾特别声明在目的地交付时的利益并缴付必要的附加费。在后一种情况下,除非承运人证明旅客或托运人声明的金额是高于旅客或托运人在目的地交付时的实际利益,承运人应在不超过声明金额的范围内负赔偿责任。《华沙公约》在 Vin Gor 之前的文章有放出来,这次 Vin Gor 专门从中国民用航空局官网找到的是《海牙议定书》的中文版,如下图所示。
Vin Gor 通俗来提炼一下这份议定书,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在托运人在没有声明货物价值以及缴纳声明价值附加费的情况下,货物在国际航空运输过程中若发生丢失、损坏或者延迟,承运人(包括航空公司和货运代理)最高的赔偿金额为每公斤二百五十法郎(约合20美金)。如果货物价值超出了上述赔偿金额,客户需要声明价值以及缴纳声明价值附加费,否则即使出现更高的损失,承运人也不需要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国内航空运输中,当每批货物价值毛重每公斤超过100块人民币,就可以办理声明价值手续。
国内规定每份货运单的货物声明价值不得超过50万人民币,每一航班所承运的声明价值总额不得超过1000万人民币。如果声明价值的货物在航空运输中丢失或者受损,承运人按实际价值进行赔偿,但最多也不超过声明价值的金额。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航空公司的赔偿流程走完其实会比较久,时间在3-6个月不等。
可能有的人问为什么我的货运代理很快就赔偿下来了,那是因为货代先给客户赔,而货代往往需要等航司走完流程才能拿到相应赔偿。当然,这点要看各货运代理和客户所签订的合同类型,分情况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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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要制定此类规则?
为什么 IATA 要制定这种规则?这是因为如果客户发的货物十分贵重,货值非常高昂,途中发生丢失或者破损,若航空公司或者货运代理按照货物价值进行赔偿,损失会非常惨重,严重的可能导致企业破产。该项条例就是为了规定承运人将自己对客户的责任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也就是限制承运人的企业经营风险。由于承运人需要对贵重物品进行"特殊照顾",因此需要通过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来弥补更高的操作成本以及运营成本。这些"特殊照顾"包括:在货物运输前,航空公司会提前固定舱位;协助客户完成贵重物品的特殊包装,用"+"或者"#"字形加固物品,同时选用坚固的密闭外包装,例如铁箱或者木箱;外包装加上铅封或者一次性锁扣;安排专人负责贵重物品的收货工作,将货物放在贵重物品仓库,采取更严格的安保措施;货物到达后,通知收货人到指定地点进行交付等等的一系列措施。
怎么定义贵重物品?Vin Gor 专门在中国民航局官网查阅了2005年发布的《贵重物品航空运输规定》,如下图所示。根据规定显示,贵重物品主要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根据货物毛重的运输声明价值,国际运输中是每公斤超过1000美金,国内运输是每公斤超过2000人民币。第二类是货物中含有黄金、白金、钯等稀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宝石、珍珠、钻石及其制品;古画、古董等文物类制品;钞票、支票、有价证券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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