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6 自有品牌零售的初始经销商是谁?
在自有品牌的情况下,如果由所谓的第三方委托填充,则初始分销商的法律地位可能与第一个实际填充包装的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在第三方的指示下填充/包装的示例是具有合同包装商/合同制造商填充/包装货物的零售公司。如果包装上仅带有第三方的名称或品牌,则该第三方是需要注册和系统参与的生产者。包装上显示的准确信息是决定因素。只有在无法从包装中确定合同包装商的情况下,生产者身份才会转移到订购方(第三方)。
如果合同制造商的名称出现"为[零售公司的名称/品牌]生产"的短语,则合同制造商是初始分销商/生产商,因此是注册和系统参与方。
未指明名称(识别标记)的标签(例如食品法可能要求的)不构成合同包装商的命名;因此,第三方仍需进行注册和系统参与。
4.1.6.1 标识标志的规范不涉及包装上命名的生产商是否会导致第 3 (9) 节 VerpackG 不适用?
没有名称归属的规格(识别标记,如食品法规 (EC) 853/2004 规定的批准号或健康标志,甚至 LUCID 包装注册的注册号)不被视为第 3 节含义内的名称归属( 9)VerpackG。出于这个原因,识别包装上提到的公司以外的公司的标记不能单独排除第 3 (9) 节 VerpackG 的适用。如果满足其他要求,则必须适用第 3 (9) 节 VerpackG。
如果代表(零售)公司使用其(自有)品牌和/或名称将销售包装投放到德国市场,但未在包装上注明灌装公司,则在这种情况下是订购方而非灌装方如果包装好的货物也交给订购方,则归类为生产商/初始分销商。在这种情况下,订购方必须进行系统参与和注册,并被视为 Verpackungsgesetz 含义内的生产者。
识别标记通常可以通过对标记公司的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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