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增加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共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正式执行日期为2020年9月1日。

因此,新加入的12个B2B跨境电商的出口监管试点及之前公布的10个B2B监管试点一起共扩容至22个监管试点城市。

针对B2B和B2C这两种电子商务模式下制定的海关监察代码9610、1210、9710和9810,你知道这四个代码代表了什么?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吗?
首先你需要了解什么是跨境电商平台、B2C和B2B,才能更好辅助地理解这四个交易代码的功能和作用。
1.跨境电商平台
"跨境电商平台"是指为交易双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包括自营平台和第三方平台,境内平台和境外平台。
2.什么是B2C模式?
B2C(Business To Customer)模式是电子商务按照交易对象分类其中的一种,代表着我国企业直接面对国外消费者,即是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电商交易,以销售个人消费品为主,物流方面主要采用航空小包、邮寄、快递等形式。
由于进出口货物在不同的贸易方式下的海关监管、征税、统计作业的要求不尽相同,为了满足海关管理的需求,因此在海关报关单中设置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字段加以区分。
针对跨境电商B2C模式,海关总署制定了代码9610和1210的海关监管方式。

9610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
2014年,海关总署发布第12号公告,增列代码"9610"海关监管方式。
"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俗称"集货模式",即B2C(企业对个人)出口。
该模式能够化整为零,灵活便捷满足境外消费者需求,具有链路短、成本低、限制少的特点。该监管方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
也就是说,"9610"出口就是境内企业直邮到境外消费者手中。
1210
保税跨境贸易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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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方式:9610、1210、9710和9810的区别 :https://www.kjdsnews.com/a/14746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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