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专利权期限补偿
1、什么情形可以请求专利权期限补偿?
答:专利权期限补偿旨在对发明专利授权过程中不是申请人原因造成的不合理延迟给予相应的专利权期限补偿。如果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之日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的间隔天数,减去合理延迟的天数和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的天数值为正数,则初步满足发明专利权期限补偿的条件。
2、哪些情形属于授权过程中的合理延迟?
答:以下4种情形引起的延迟属于授权过程中的合理延迟:
(1)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复审程序;
(2)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中止程序;
(3)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保全措施;
(4)其他合理情形如行政诉讼程序等。
3、哪些情形属于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
答:以下5种情形属于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
(1)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局发出的通知引起的延迟,即因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专利局发出的通知,请求了延长期限的;
(2)申请延迟审查的;
(3)援引加入的;
(4)请求恢复权利引起的延迟,能证明该延迟是由专利局造成的除外;
(5)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国际申请,申请人未要求提前处理的。
4、计算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专利权期限补偿时如何确定实质审查之日?
答:实质请求之日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日期、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足额缴纳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的日期和专利法第三十四条所称公布之日三个日期中较晚的日期确定。
5、如何提交期限补偿请求?
答: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请求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应当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并缴纳相关请求费。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请求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应当自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并缴纳相关请求费。2024年7月26日以前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应自2024年7月26日起三个月内依照相关费用政策公布的专利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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